5月23日,全國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視頻會議在北京召開。會上,公布了2022年度安全生產優秀執法案例。其中,化工行業有4起。
案例一:吉林省吉林市應急管理局對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移送賈某等未經許可生產危險化學品構成危險作業罪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4日,吉林省吉林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庫房及儲藏間內存有用于生產危險化學品(巴豆酸)的催化劑55袋,巴豆酸半成品約7.95噸;二、廠房西側存有第4次母液(巴豆醛、巴豆酸和水混合溶液)約10噸,廠房內放置20套反應釜和1組電器開關柜,正在從事巴豆酸生產活動。經查,該公司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下,自2022年2月以來,違規生產巴豆酸約6噸,尚未銷售。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現場情況,出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查封扣押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生產活動,并對生產所用催化劑、第4次母液、槽罐車、廠房、電器開關柜、電瓶儲藏間等物品、場地進行查封扣押。
【處理結果】吉林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經安全風險評估,該公司廠區內的生產裝置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賈某等3人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吉林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等規定,吉林市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線索移交吉林市公安局龍潭分局立案偵查。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3名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案例二: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應急管理局對某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相關負責人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7日,根據群眾舉報,浙江省衢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江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現場有一用于生產碳酸丙烯酯的新建二氧化碳儲罐,原丙二胺臥式儲罐用于儲存生產碳酸丙烯酯的原料環氧乙烷,原丙二胺裝置一反應釜處于攪拌狀態,存在生產痕跡。經查,該公司年產600噸碳酸丙烯酯生產項目于2020年12月24日進行項目備案,并完成安全評價,該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涉及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和儲存,但該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未經安全設施設計。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出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企業暫時停止碳酸丙烯酯的相關生產活動,限期改正,并于當日下午對該公司現碳酸丙烯酯生產裝置(即原丙二胺生產裝置)及反應釜內原料、新建二氧化碳儲罐及罐內物料以及新改建環氧丙烷儲罐及罐內物料進行查封。
【處理結果】2022年7月25日,江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停產停業整頓,罰款人民幣2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項目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分別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和2.7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山東省應急管理廳、淄博市應急管理局對某石化分公司某煉油廠及其相關負責人、11家外包單位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5日至5月2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抽調執法人員和安全專家,采用異地執法方式,對某石化分公司進行專項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167項問題。其中,該公司某煉油廠存在二硫磺車間P107B泵未規范設置保護接地等13項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張某某存在未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等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的規定;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劉某某和原安全總監孫某某存在未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此外,檢查還發現該公司11家外包單位均存在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上崗作業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2022年5月31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責令該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兩名其他負責人限期改正,并分別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2萬元、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2022年6月14日,經山東省應急管理廳指定管轄,淄博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某石化分公司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21.8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對11家外包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19.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沙雅縣應急管理局對某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相關負責人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25日至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阿克蘇地區應急管理局、沙雅縣應急管理局聯合對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硝酸銨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企業風險隱患管理臺賬還有11項未經處理的隱患,其中有7項屬于需停工才能處理的隱患;二是企業6月份10項登記在案的檢維修作業,有4項未提供有效的檢維修作業票證,所有檢維修作業未提供檢維修方案,所有涉及管線設備打開作業未提供管線設備打開票證(企業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4.1.3明確要求);三是2022年6月19日執行的“一期合成氨2#空壓機2段氣缸出口法蘭更換”動火作業,按照動火等級應為一級動火,企業降級為二級,又由于6月19日為節假日升級為一級動火,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八條規定,此問題為重大事故隱患。上述行為中,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蔣某某及其他負責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沙雅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責令某化工有限公司限期消除隱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4.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蔣某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4.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責令該企業其他負責人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2.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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