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一些看似無害的化學品,可能潛藏著巨大的環境和健康風險:這些物質因其難以分解、可在生物體內累積并通過食物鏈放大,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系統構成長期威脅,被稱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POPs)。
為了應對這一全球性挑戰,《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以下簡稱《斯德哥爾摩公約》)應運而生。
2001年,《斯德哥爾摩公約》在瑞典斯德哥爾摩舉行的外交大會上正式通過,并由最初的128個締約方簽署,于2004年正式生效,是一項旨在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POPs危害的全球性條約。其核心目標是消除或限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生產和使用,并減少其無意釋放。《斯德哥爾摩公約》:全球性化學品“淘汰”條約
公約最初列入了12種POPs,包括滴滴涕(DDT)、多氯聯苯(PCBs)等。隨著科學研究的深入,公約附件不斷更新,納入了更多具有POPs特性的化學物質。
截至2025年7月,已有37種物質被認定為POPs并接受《斯德哥爾摩公約》的監管。
公約的核心在于其三個附件清單,它們像三道防線,對不同的POPs進行分類管理,為締約方設定明確的法律義務:
附件A - 消除(Elimination)
列入附件A的化學品必須被消除,即締約國必須采取措施,停止其一切生產和使用,僅允許在特定情況下有所豁免(如實驗室規模研究)。 代表物質:艾氏劑(Aldrin)、狄氏劑(Dieldrin)、異狄氏劑(Endrin)、多氯聯苯(PCBs)、滴滴涕(DDT)、六氯丁二烯(HCBD)、短鏈氯化石蠟(SCCPs)等。
附件B - 限制(Restriction)
列入附件B的化學品,其生產和使用受到嚴格限制。公約允許其在特定的、可接受的用途下繼續存在,但締約國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其向環境釋放。 代表物質: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作為附件B中的一個關鍵物質,PFOS雖然其主要用途已被禁止,但在某些關鍵領域(如特定的光刻工藝、金屬電鍍)仍有豁免。
附件C - 無意生產(Unintentional Production)
針對在工業過程中無意產生的副產品(如二噁英),要求采取措施持續減少并盡可能最終消除其排放。 代表物質:多氯二苯并-對-二噁英(PCDDs)、多氯二苯并呋喃(PCDFs)、多氯聯苯(PCBs)、六氯苯(HCB)。 如果說《斯德哥爾摩公約》是全球的指導原則,那么歐盟的 (EU) 2019/1021法規(以下簡稱《歐盟POPs法規》),則是歐盟將其轉化為具有強制力的區域性法律,是其歐盟履行其國際承諾的核心工具。《歐盟POPs法規》:更嚴格、更全面的區域實踐
該法規不僅完整承襲公約管控物質清單,更在部分領域設定了較公約更嚴格的標準,并制定了加速淘汰相關物質的實施時間表。
歐盟POPs法規的附件結構與公約類似,但內容更為詳盡:
附件 I - 禁止(Prohibition)
附件I對應于公約的附件A和B,列出了所有被禁止生產、投放市場和使用的物質。 值得注意的是,歐盟將在《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B(限制)中的物質(如PFOS),直接放入法規附件I中,并詳細列出極為有限的、有特定條件的豁免情況,旨在體現歐盟更為嚴格的管控標準。該附件還規定了產品中物質的無意痕量污染物(UTC)限值,作為具體執法的關鍵依據。
附件 II - 限制(Restriction)
附件II目前為空。需要限制的物質已連同其豁免條款一并納入附件I,從而實現更統一和清晰的管理。
附件III - 減少無意產生和排放的物質清單(List of substances subject to release reduction provisions)
完全對應公約的附件C,列出了二噁英、呋喃、PCBs等需要控制無意排放的物質,并要求成員國制定并執行行動計劃,以最大限度減少這些物質的排放。
附件 IV - 廢物管理(Waste Management)
歐盟法規的一個重要補充,為含有以上三個附件中所列POPs的廢物設定了具體的濃度限值。 如果廢物中的POPs含量超過該限值,就必須采用能夠將其銷毀或進行不可逆轉轉化的方式進行處置,嚴禁循環利用或填埋,從而切斷POPs通過廢物循環重返環境的途徑。 POPs的清單并非一成不變,隨著科學研究的深入,新的具有POPs特性的化學物質不斷被識別出來。展望未來:即將加入清單的物質
2025年5月,《斯德哥爾摩公約》第十二次締約方大會(COP-12)上,附件A已正式增列毒死蜱(Chlorpyrifos)、中鏈氯化石蠟(MCCPs)和長鏈全氟羧酸(LC-PFCAs),上述物質處于被正式納入歐盟POPs法規的進程中。
目前,聯合國POPs審查委員會(POPRC)已經將新的化學物質提上了審議日程。這些物質正處于被評估的各個階段,是未來可能被納入公約的“候選物質”:
多溴二苯并對二噁英 (PBDDs):和二噁英(PCDDs)類似,同樣被視為劇毒和持久性污染物,主要是在含有溴化物的材料(如某些阻燃劑)燃燒時無意間產生。
多溴二苯并呋喃 (PBDFs):和(氯化)呋喃(PCDFs)相似,它們不僅在燃燒時產生,也常常作為商業溴化阻燃劑產品中的雜質而存在。
混合多溴/氯代二噁英和呋喃 (PBCDDs/PBDFs):分子結構上同時帶有溴原子和氯原子的二噁英和呋喃。當含有這兩種元素的不同廢棄物(例如含溴的電子垃圾和含氯的PVC塑料)被一同焚燒時,容易無意間產生這類劇毒物質。
一旦上述物質被正式納入《斯德哥爾摩公約》,歐盟將迅速啟動其內部立法程序,將它們增補到歐盟POPs法規的附件中,并制定相應的限值和管控措施。
《斯德哥爾摩公約》是全球性的POPs “黑名單”,而歐盟POPs法規作為履行前者的重要法規,且歐盟往往扮演著“領跑者”角色的情況下,法規中的限制物質清單可能比公約更廣,限值要求也可能更嚴。寫在最后
法規附件不僅是科學家和立法者的工作文件,更與全球貿易、工業生產供應鏈和消費者安全息息相關。
了解這些清單的變化,特別是關注即將加入的新物質,有助于企業提前布局,開發更安全的替代品,推動整個社會向無毒、可持續的未來邁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北京市化學工業協會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協會 遼寧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內蒙古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重慶市石油與天然氣學會 河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山西省化學工業協會 吉林省能源協會 黑龍江省石化行業協會 浙江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安徽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福建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江西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河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湖北省石化行業協會 湖南省石油化學工業協會 廣東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海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四川省化工行業協會 貴州省化學工業協會 云南省化工行業協會 陜西省經濟聯合會 甘肅省石化工業協會 青海省化工協會
電話:協會:025-8799064 學會:025-86799482
會員服務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傳真:025-83755381
郵箱:jshghyxh@163.com
郵編:210019
地址:南京市夢都大街50號東樓(省科技工作者活動中心)5樓
蘇公網安備 32010502010057號
備案號:蘇ICP備2026013520號-2 “堅決打贏禁毒人民戰爭”專欄—法律法規
電話:025-8799064
會員服務部:86918841
信息部:86910067
傳真:025-83755381
郵箱:jshghyxh@163.com
郵編:210019
地址:南京市夢都大街50號東樓(省科技工作者活動中心)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