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7日,歐盟微塑料迎來第一個重要的合規節點,所有工業用途微塑料供應商均須更新產品文件(如SDS和標簽等)。
因此,相關輸歐企業需盡快明確:產品是否受限?若受限,又該如何應對?
一、歐盟微塑料監管時間線
歐盟對微塑料的監管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經過多年討論與努力的結果。
自2004年“微塑料”概念首次提出后,歐盟便逐步將其納入化學品管理的戰略議程。
2018年,歐盟發布《塑料戰略》,將微塑料污染列為正式議題,并在后續的《循環經濟行動計劃》和《零污染行動計劃》中明確提出,2030年前將微塑料排放量減少30%。
上述舉措最終推動了2023年9月25日《委員會條例(EU) 2023/2055》的通過,該條例正式將有意添加到產品中的微塑料列入《歐盟REACH法規》附件XVII的限制清單。該法規已于2023年10月17日生效,它并非簡單的全面禁令,而是一項復雜且分階段實施的法律,旨在降低微塑料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污染。
為進一步明確法規執行細節、助力企業應對挑戰,歐盟委員會于2025年3月31日正式發布《微塑料限制解釋性指南》,提供了詳細的條款解讀和操作指引;
同年4月,又發布了關于年度報告要求的詳細文件,明確通過IUCLID和REACH-IT系統進行報告的具體細節,標志著微塑料合規工作已進入實質落地階段。
對所有出口歐盟的化工企業而言,這項關于微塑料的限制條款影響重大,不僅要求企業重新評估產品組分,還需履行信息傳遞和報告義務。
二、產品合規判斷
什么是受限的“微塑料”?
歐盟REACH法規中限制的微塑料,其官方定義為“合成聚合物微粒(Synthetic Polymer Microparticles,SPM)”,其范疇遠超直觀認知。它特指那些固態、不溶于水(溶解度≤2g/L)且非生物降解的合成聚合物顆粒。
在尺寸方面,被限制的SPM必須滿足以下任一標準:
顆粒的任何一個維度小于等于5毫米(5mm)。
纖維狀顆粒的長度小于等于15毫米(15mm),且長徑比大于3。
此外,若SPM在混合物中的濃度達到或超過0.01%(重量比),則該混合物同樣受限,不得在歐盟市場流通。此項定義的技術性極強,意味著僅憑肉眼判斷遠遠不足,需對產品組分進行詳細的化學與物理特性分析。
豁免情況有哪些?
法規為一些特定情況提供了豁免條款。因此,即使企業的產品含有SPM,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仍然可以合法投放市場。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情形可能仍需履行通報義務。
工業用途: 在工廠里使用的SPM,由于使用過程相對可控,可以豁免限制條款。但要注意,為了監控和管理這些用途的潛在排放,這項豁免附帶了強制性的信息通報和年度報告義務。
特定產品:某些特殊用途的產品被排除在限制范圍之外,比如藥品、獸藥、肥料、體外診斷器械、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等。盡管如此,部分產品的供應商仍需遵守信息通報的強制性要求。
風險可控的特殊情況:這類豁免針對的是在使用過程中,微塑料不會被釋放到環境中的情況,具體包括以下三種:
1.通過特定技術手段保護,防止SPM釋放到環境中。例如在色譜柱、水過濾芯或打印機碳粉中使用的微粒。
2.在使用過程中物理性質永久改變,從而不屬于法規定義的SPM范疇。例如一些產品中的微粒會膨脹或形成薄膜,最終失去微粒形態。
3.SPM被永久固定到固體基質中。例如添加到混凝土中的纖維,或在膠水、油漆或墨水里固化的亮片。
三、微塑料合規義務:信息傳遞與年度報告
對于未被立即限制但屬于豁免或有過渡期的產品,法規設定了兩項主要的合規義務:信息傳遞(Information Requirements)和年度報告(Reporting Requirements),以確保微塑料的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信息傳遞義務:
這是供應商向其下游客戶和最終用戶傳達必要信息以防止微塑料釋放的義務。
主要內容: 必須在安全數據表(SDS)、標簽、包裝或產品說明書上提供清晰、易讀的文字或象形圖,具體包括:
使用和處置說明:告訴下游用戶如何防止微塑料在使用和處置過程中釋放到環境中。
合規聲明:明確聲明產品符合歐盟REACH法規附件XVII第78條的規定。
SPM通用信息:例如物質名稱、EC/CAS號、分子結構、分子量等。
SPM的濃度或數量信息:如適用,提供產品中所含SPM的數量或濃度。
強制日期:
2025年10月17日起:工業用途SPM的供應商,以及豁免類型為食品添加劑和屬于風險可控的特殊情況的產品供應商,必須履行此義務。
2026年10月17日起:體外診斷設備供應商必須履行此義務。
年度報告義務:
這是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報告微塑料排放情況的強制性義務。
報告主體:SPM制造商、工業下游用戶,以及首次將含有豁免或過渡期SPM的產品投放到專業或公眾市場的供應商。
報告內容: 需提交年度預計排放量及相關信息,包括:
SPM的用途描述和通用聚合物身份信息。
SPM在上一日歷年內的預計排放量,包括運輸期間的排放。
產品適用的豁免條款。
提交方式與時間: 報告需通過ECHA指定的IUCLID和REACH-IT系統在線提交。
2026年5月31日之前:報告2025年數據。適用于在工業場所將SPM以顆粒、薄片和粉末形式作為塑料制造原料的制造商和下游用戶。之后每年的5月31之前均需通報上一日歷年的SPM預計排放量及相關信息。
2027年5月31日之前:報告2026年數據。適用于其他SPM制造商和工業下游用戶,以及首次向專業/公眾市場供應特定豁免產品的供應商。之后每年的5月31之前均需通報上一日歷年的SPM預計排放量及相關信息。
四、不同行業的合規義務和時間線
微塑料的限制法規分階段實施,為各行業提供了不同的過渡期,給予企業足夠的時間來評估其產品組分,尋找替代方案;對于豁免或有過渡期的產品,法規也設定了相應的信息傳遞和報告義務的具體要求。
立即生效的產品(無過渡期)
從2023年10月17日開始,部分含有微塑料的產品已經被立即禁止在歐盟市場投放。這主要針對那些非必要且易于釋放到環境中的產品,例如用于美術和手工、玩具或裝飾用的散裝塑料亮片。
工業用途
工業用途的SPM可以豁免限制條款。但企業需要履行嚴格的信息傳遞和年度報告義務。具體如下:
信息傳遞:供應商必須從2025年10月17日起,在SDS、標簽等供應鏈信息傳遞文件中提供使用和處置說明、合規聲明、數量/濃度信息以及聚合物通用信息等。
年度報告:SPM制造商和工業下游用戶需要根據SPM的形態和用途,在2026年5月31日(以顆粒、薄片和粉末形式作為塑料制造原料的SPM)或2027年5月31日(以其他形式作為塑料制造原料的SPM)之前提交上一年的排放報告。
化妝品與個人護理品
在這一領域,法規根據產品的使用方式和微塑料釋放風險,制定了不同的過渡期,過渡期后產品禁止在歐盟市場投放,具體時間如下:
沖洗型化妝品(如磨砂膏、沐浴露):過渡期到2027年10月17日。
駐留型化妝品(如面霜、乳液):過渡期到2029年10月17日。
封裝香精類產品:過渡期到2029年10月17日。
彩妝、唇部和美甲產品:過渡期最長,到2035年10月17日。需要注意的是,從2031年10月17日開始,這類產品必須在標簽上標明“本產品含有微塑料”。
合規義務:如果產品包含的SPM屬于豁免范疇(例如,用于指甲油的成膜聚合物),則其供應商也必須從2025年10月17日起提供使用和處置說明,并從2027年5月31日起提交年度報告。
家居與園藝產品
洗滌劑、蠟、拋光劑和空氣護理產品:過渡期到2028年10月17日。
肥料產品:過渡期到2028年10月17日。
植物保護產品、種子和殺菌劑:過渡期到2031年10月17日。
其他農業和園藝產品:過渡期在2028年到2031年不等。
合規義務:如果這些產品中的SPM屬于豁免情況,供應商需從2025年10月17日起提供使用和處置說明,并從2027年5月31日起提交年度報告。
專業與特殊用途產品
醫療器械:過渡期到2029年10月17日。其中,體外診斷設備的供應商需從2026年10月17日起提供使用和處置說明,并從2027年5月31日起提交年度報告。
人造運動場顆粒填充物:過渡期到2031年10月17日。如果其用途符合豁免情況(例如,被永久固定在固體基質中),供應商則需從2025年10月17日起提供相關說明,并從2027年5月31日起提交年度報告。
五、企業重要提醒
面對法規的復雜性、重疊的截止日期以及有條件的豁免,企業必須摒棄“觀望”態度,采取積極主動的合規策略。
未能遵守微塑料限制法規可能帶來多層面的嚴重后果,從市場準入受阻、產品召回、聲譽損害,到嚴重的法律處罰,其影響遠超單純的罰款。
如果企業需要專業的支持來應對挑戰,瑞歐科技專家團隊可提供一站式合規服務,旨在幫助企業化繁為簡,確保產品在歐盟市場的順利通行:
微塑料合規性判斷與豁免評估:協助企業進行精準的產品組合篩查,判斷其是否屬于受限范圍,并識別可利用的過渡期或豁免。
SDS與標簽更新制作:依據最新法規要求,審核并制作符合標準的SDS和產品標簽,確保信息傳遞的合規性。
ECHA通報卷宗準備與提交:協助準備并提交IUCLID卷宗,確保產品的合規性,避免因報告不當而導致的違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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