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17屆全球化學品法規年度論壇CRAC China 2025正式閉幕?!渡鷳B環境法典》(以下簡稱《法典》)作為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立法進程一直備受關注。CRAC論壇期間,生態環境部首席法律顧問別濤先生以「《生態環境法典》時代:化工企業合規新框架與重點義務解析」為題,發表重磅演講,系統性地解讀了法典的核心內容、立法動向,并為企業劃出環保合規的“紅線”與風險警示。
《法典》的立法進展與重點內容
2024年7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為我國生態環境法律制度建設與實踐發展指明方向、奠定基礎。
2025年4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黨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的編纂工作安排,草案在初次審議后,將按編拆分,分別進行審議和修改完善,之后適時重新合并為完整草案,進行整體審議。
2025年9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在京舉行,此次提請審議的包括總則編、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三編。其中,綠色低碳發展獨立成編,聚焦與生態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關鍵環節與重點領域,對發展循環經濟、能源節約與綠色低碳轉型、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作出規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及碳達峰碳中和領域尚未制定專門法律。
《法典》頒布后,將取代現行《環境保護法》,成為統領整個生態環境法律法規體系的基本法。當前體系共涵蓋生態環境相關法律31件、行政法規100多件、地方性法規1000余件,以《環境保護法》為統領,覆蓋水、氣、聲等各類污染要素,以及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生態系統。
本次編纂采取“適度法典化”模式,將現行《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經過系統編訂與修訂,全部納入法典。法典正式出臺后,上述法律將不再保留。
為貫徹落實法典新要求,生態環境部將推動配套制度的全面清理與升級改造,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體系。針對法典新要求和生態保護新形勢,部分行政法規需全面調整(如涉及海洋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相關條例),部分需新制定(如《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控條例》)。生態環境部將抓緊研究論證,廣泛聽取意見,盡快形成成熟的草案建議稿,按程序報送國務院,并積極配合后續立法程序。
《法典》旨在構建統一、協調、高效的生態環境基本法律框架,通過更全面、精細、嚴格的法律規定,推動化工行業實現更高水平的安全與環保合規,促進行業整體邁向綠色、可持續發展。
生態環境相關多項法律法規的修訂和草案的推進,將直接影響化工企業合規實踐。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草案)二審:
明確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目錄管理制度,鼓勵報告事故隱患,加強政府部門對危險化學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并完善道路運輸監管措施。這意味著化工企業在危險化學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上將面臨更嚴格的合規要求和更高的透明度義務。
《環境保護稅法》(修正草案):
將揮發性有機物(VOCs)納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此舉將增加排放VOCs的化工企業環保成本,促使其加大環保投入,采用更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以減少VOCs排放。
《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5年版):
明確突發事件分類分級,并強調激勵安全“吹哨人”機制。這將對化工企業的內部安全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更高要求,促使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報告機制,及時發現并消除潛在風險。
上述主要立法動向共同構筑了一個更加全面、嚴格和精細化的環境監管體系,要求化工企業必須從戰略層面重新審視其環保合規策略,將環境風險管理融入日常運營的每一個環節。
化學品管理法規體系是多維度、交叉性的,涵蓋環境污染防治、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應急處置及國際貿易規則等多個領域。
法律體系的復雜構成
化學品管理法規體系融合了環境法、安全法、貿易法等。企業需同時考慮化學品作為物質、產品和商品的屬性,及其在全生命周期中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影響。
環保與安全單項法律的協同作用
中國已形成完善的環保單項法律體系(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長江保護法》等)和安全法律體系(如《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對化工企業的污染物排放和安全生產提出嚴格要求。
聯合應急處置
松花江污染事件和江蘇天嘉宜化工公司爆炸等重大事故,深刻揭示了化工企業在環境與安全合規方面的任何疏忽都可能帶來毀滅性后果。中國應急管理部與生態環境部已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嚴密防控安全風險、環境風險,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
國際規則的接軌
中國化工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必須遵守國際化學品管理公約(如《鹿特丹公約》(PICs)、《斯德哥爾摩公約》(POPs)、《水俁公約》(Hg)和《巴塞爾公約》等)和貿易規則(世界貿易組織(WTO)框架下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TBT)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SPS)等貿易規則)。這意味著企業的合規視野必須從國內延伸到國際,確保產品和生產過程符合全球標準。
《法典》(草案)與化工企業合規密切相關的條款包括:
化學物質與新污染物管理(第640條):
加強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建立POPs等新污染物協同治理和環境風險管控體系。這預示著新污染物將成為未來環境監管的重點領域,企業需加強對新污染物的識別、評估和控制。
部門職責分工(第641條):
明確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同時發改、工信、農業、商務、衛健、海關、市場、疾控、藥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督管理。這強調了多部門協同監管的機制,企業需要了解并遵守各部門的相關規定。
化學物質污染信息調查(第642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定期組織開展化學物質污染信息調查。這增加了企業的信息披露義務,有助于監管部門全面掌握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第643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組織開展化學物質污染風險評估,制定并公布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明確禁止、限制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企業生產、進口、使用清單中的化學物質,必須遵守這些管控措施,否則將面臨嚴厲處罰。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第644條、第645條):
明確國家實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生產或進口新化學物質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在生產、進口前向生態環境部申請登記。未取得登記的,不得生產、進口新化學物質,也不得用于登記用途以外的用途,更禁止使用未取得登記的單位生產或進口的新化學物質生產產品。這為新化學物質的市場準入設置了嚴格的環保門檻。
進口環境管理許可(第646條):
對列入嚴格限制進口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國家將實施進口環境管理許可。這有助于從進口環節控制高風險化學物質的流入。
商業秘密保護與違法責任(第48條、第964條、第1173條):
《法典》(草案)在強調企業信息披露義務的同時,也明確了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義務。然而,對于未取得登記生產/進口、超范圍使用、使用未登記化學物質生產產品、未按要求生產/進口/使用重點管控化學物質等違法行為,法典規定了罰款、停產整治、吊銷證書、停業、關閉等嚴厲的法律責任。這表明在環境合規面前,企業必須承擔起主體責任,任何僥幸心理都將付出沉重代價。
國家通過一系列環境政策和制度引導和規范化工企業的環保行為。
在環保經濟政策方面,環境價格、環境稅收、綠色信貸、環境交易等工具的運用,激勵企業減少污染排放,推動綠色轉型。例如,將VOCs納入環保稅征收范圍,通過經濟杠桿促使企業進行技術升級和污染治理。
在環保法律制度方面,環境質量責任、環境標準、環境監測、排污許可、信息披露、環境公益訴訟等制度,構成了企業合規的基石。
同時,中國環境法律制裁手段呈現出多元化和強化的趨勢。
除了傳統的行政處罰(如罰款、禁業、聲譽罰、雙罰制)外,民事責任方面引入了環境功能損害賠償和虛擬成本概念,旨在更全面地彌補環境損害。
刑事責任方面,污染犯罪、環評/監測/違建入罪等條款的實施,顯著提高了環境違法犯罪的成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修訂的《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嚴重污染環境”和“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
此外,治安處罰、信用懲戒(如黑名單制度)、強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司法協同和司法鑒定等手段的運用,共同構建了嚴密的法律制裁體系,對環境違法行為形成強大震懾。
在日益嚴格的環境監管態勢下,化工企業的環境合規義務應從過去的被動應對轉變為主動管理,并充分認識到其所面臨的法律風險。
化工企業應著力提升以下幾個方面的能力:
風險識別與評估能力:建立健全覆蓋全生命周期的化學品環境風險和安全風險識別、評估機制,做到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合規管理體系建設:完善內部環境管理體系,確保各項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規要求,并建立常態化的合規審查和內部審計機制。
技術創新與綠色轉型:加大環保投入,積極采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和污染治理設施,從源頭減少污染物排放,推動企業向綠色、低碳、循環方向發展。
應急響應與事故防范:加強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提升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對環境和人員造成的損害。
信息公開與社會責任:主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樹立負責任的企業形象,構建和諧的社會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北京市化學工業協會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協會 遼寧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內蒙古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重慶市石油與天然氣學會 河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山西省化學工業協會 吉林省能源協會 黑龍江省石化行業協會 浙江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安徽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福建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江西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河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湖北省石化行業協會 湖南省石油化學工業協會 廣東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海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四川省化工行業協會 貴州省化學工業協會 云南省化工行業協會 陜西省經濟聯合會 甘肅省石化工業協會 青海省化工協會
電話:協會:025-8799064 學會:025-86799482
會員服務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傳真:025-83755381
郵箱:jshghyxh@163.com
郵編:210019
地址:南京市夢都大街50號東樓(省科技工作者活動中心)5樓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蘇B2-20110130
備案號:蘇ICP備13033418號-1 “堅決打贏禁毒人民戰爭”專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