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0 月 30 日,日本經濟產業省(METI)、厚生勞動省(MHLW)和環境省(MOE)聯合發布了關于化審法(CSCL)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有害性信息報告的最新通知,旨在進一步強化對新化學物質的風險管理。
一、通知內容
根據《化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化學物質的制造或進口企業,一旦新獲得關于其制造或進口的化學物質具有難分解性、高蓄積性、人或動植物毒性等有害性信息,必須在信息獲取之日起 60 日內向三省大臣提交報告。
相對于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針對于現有物質的有害性信息報告義務的規定,本次通知的重點在于化審法第四十一條的第二項,強調以下四類新化學物質有害性信息的報告義務:
少量新化學物質(SVE)
低關注高分子化合物(PLC)
低生產量新化學物質(LVE)
審查后公示前新化學物質(常規申報)
由于新化學物質在上市前已通過審批審查,因此不屬于《化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適用對象。
然而,新化學物質的批準前提是“不會對人類健康或生態環境造成危害”,一旦企業獲取到該類物質具有有害性的信息,就意味著其制造或進口的前提條件可能不再滿足。
有鑒于此,本次通知明確指出:即使是已獲批準或正處于審查階段的新化學物質,只要發現新的有害性信息,相關企業仍須依法履行嚴格的報告義務。
二、責任劃分
本次通知還特別強調了在委托制造或委托進口情況下的責任劃分:
委托方(如海外制造商)和受委托方(如日本進口商)對于有害性信息的掌握和報告負有共同責任。
受委托制造/進口企業應與委托方充分溝通,確保有害性信息在獲取后及時共享,并由受托方履行向日本政府的報告義務。
對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前(以送達為準)應提交但尚未提交的新化學物質有害性信息,相關受托制造或進口企業可在該期限內向三省補充提交。
根據《化審法》規定,如出現應報未報或提交虛假信息的情形,企業可能面臨最高二十萬日元的罰款。
三、寫在最后
有害性信息報告制度是日本政府對化學物質進行風險評估和后續監管的重要基礎。
通過企業的主動報告,政府能夠及時識別潛在風險,并據此決定是否將某一化學物質列為優先評估對象,或采取其他必要的監管措施。
提醒廣大企業密切關注經濟產業省等官方網站發布的最新動態,我們將持續跟進相關信息并及時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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