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第四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含重慶市某制藥有限公司等10家企業非法處置廢有機溶劑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01 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2023年7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移送《磋商意見書》,指出重慶市某制藥有限公司等10家企業于2018—2023年間,將生產中產生的含有二氯甲烷等成分的廢有機溶劑,違規出售給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王某某等5家中間商。5家中間商將收購的廢有機溶劑轉手給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詹某某等3人,詹某某等3人將從5家中間商處收購的廢有機溶劑分別在重慶市沙坪壩等4個區縣廠房內違法勾兌,制成油漆稀釋劑、鍋爐油等對外銷售,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殘液殘渣等直接傾倒廠房周邊外環境以及北碚區復興鎮。公安機關現場查獲400余噸廢有機溶劑。
2.調查評估
2023年8月,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委托鑒定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鑒定結果顯示沙坪壩區等5個傾倒點位的土壤、地下水受到損害。查獲的400余噸廢有機溶劑屬于危險廢物。
3.磋商情況
2024年1-10月,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聯合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多次赴現場調查取證,并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前期溝通。12月,會同公安機關委托有資質的公司對查獲的400余噸危險廢物進行了處置。2025年1月,重慶市某制藥有限公司等10家企業主動向重慶市生態環境局提交了自愿承擔賠償責任的書面意見。次月,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邀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重慶市公安局和相關區縣檢察機關、公安部門、生態環境部門以及鑒定機構、法律顧問等,與10家企業召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會議。會上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賠償協議,賠償金額共計1028.49萬元。
4.修復情況
2024年11-12月,公安機關查獲并暫存的400余噸危險廢物已轉運至具備處理資質的四川某化工有限公司集中處置。2025年2月,沙坪壩區傾倒點位污泥已委托有資質的重慶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清運處置。相關企業已按照賠償協議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和鑒定費用。
02 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作為重慶市首例醫藥化工行業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和警示作用。
1.建立市區協同索賠工作機制,形成“一體化”索賠工作格局。該案涉及跨多個區縣的生態環境損害,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市檢察院一分院、市公安局,整合相關區縣生態環境、檢察、公安等多部門力量,共同調查鎖定涉案危險廢物“產廢單位—中間商—加工作坊”非法處置鏈條,第一時間委托鑒定機構開展評估,準確掌握生態環境受損情況,全域協同推進索賠工作。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生態環境部門同步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實現“三責”同步追究。
2.合理劃分賠償責任,實現責任主體“全鏈條”追償。該案涉及產廢單位、中間商、加工作坊,危險廢物非法處置鏈條復雜。本案兼顧公平性與可執行性,采取“分點位平均分擔”方式科學劃分賠償責任,促進產廢單位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同時,舉一反三,加強醫藥化工行業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管,開展專項排查,從源頭預防危險廢物非法處置。
3.賠償磋商前置溝通,切實增強責任主體賠償意愿。磋商前,組織相關區縣與賠償義務人就損害事實、鑒定結論及賠償方式充分溝通,采取點對點的形式解疑答惑,促使賠償義務人從“都不賠”到“部分賠”,再到“全部賠”的轉變,保障磋商順利達成一致。磋商中,邀請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相關區縣生態環境部門、鑒定機構、法律顧問等多方參與磋商,確保磋商的合法性與科學性。
4.與公益訴訟銜接形成閉環,推進賠償責任全面履行。該案系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移送的案件線索,市生態環境局邀請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及相關區縣檢察機關全程參與調查取證,支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督促賠償義務人及時履行賠償協議,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監督作用。將賠償義務人責任履行情況函告檢察機關,供其在提起公訴時作為量刑建議參考,形成“線索移送+支持磋商+監督履行+履行反饋+量刑參考”銜接閉環,推進賠償責任及時全面履行,著力提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效率和成效。
(辦案單位: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報送單位: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03 專家點評
本系列案中,生態環境部門收到檢察機關移送的《磋商意見書》后,及時委托鑒定評估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聯合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現場取證調查,并與多個賠償義務人達成賠償協議,為實現受損生態環境的及時、有效修復創造了有利條件。
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具有如下亮點:一是在案件線索篩查方面,檢察機關和生態環境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及時發現違法行為;二是在生態環境損害調查方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委托開展鑒定評估,以及聯合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開展現場調查取證,對生態環境損害情況予以全面、深入研判;三是磋商賠償方面,生態環境部門結合賠償義務人數量多、損害跨區域等具體案情,開展磋商前置溝通,并邀請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鑒定機構、法律顧問等主體參與磋商,實現了賠償協議的順利達成和賠償責任的合理劃分;四是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方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及時對案涉危險廢物進行處置,并且在賠償協議達成后,對案涉區域污泥進行及時清運處置;五是責任追究方面,生態環境部門將賠償義務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履行情況函告檢察機關,為其提起公訴時確定量刑建議提供參考。在此基礎上,實現了對違法行為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全面追究。綜上,該案具有典型意義,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落實具有積極作用。(孫佑海 天津大學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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