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越南《化學品法》(第69/2025/QH15號)正式施行。為確保法律有效落地,越南政府于1月17日起同步實施三項政府法令(Decree)和兩項部級通告(Circular),構成該法的核心配套實施細則。
本次改革的突出亮點是建立了以“嚴格準入、專家評審、長期追蹤”為核心的新化學品評估與通報機制。根據新規,所有新化學物質在進入越南市場前,須通過國家級技術評估,并納入持續監控體系。
此舉不僅強化了對新物質全生命周期的風險管控,也標志著越南化學品監管體系全面向國際高標準接軌。
核心立法文件與監管框架
此次發布的五份核心配套文件,在全面取代原有實施細則的同時,也為《化學品法》的有效實施提供了清晰、系統且可操作的執行框架與技術指引。
核心立法文件與監管框架
文件類型 編號 監管重點
政府法令 第24/2026/ND-CP號 規定《化學品法》管轄的化學品清單,明確監管范圍。
政府法令 第25/2026/ND-CP號 細化化學工業發展、化學品安全與安保要求。
政府法令 第26/2026/ND-CP號 細化化學品活動管理、產品和貨物中危險化學品管理,以及新化學品通報等。
部級通告 第01/2026/TT-BCT號 規定許可證簽發程序、安全數據表(SDS)格式,以及新化學品登記卷宗要求。
部級通告 第02/2026/TT-BCT號 規定化學品咨詢證書、事故預防和響應計劃的評估和批準程序。
被廢止的舊規包括:
政府法令第113/2017/ND-CP號及其修訂案第82/2022/ND-CP號;
部級通告第32/2017/TT-BCT號及其修訂案第17/2022/TT-BCT號。
關鍵監管變化概覽
越南新發布的化學品監管法規對現有管理體系進行了系統性重構,深刻影響化學品從生產、進口到使用和倉儲的全生命周期。
此次改革通過五項核心配套文件,確立了更加清晰、嚴格且與國際接軌的監管框架,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建立全新的化學品清單體系
第24/2026/ND-CP號法令建立了全新的化學品清單體系,明確了不同監管類別的范圍:
有條件生產和貿易化學品清單(附錄II):包含786種物質,要求生產和貿易活動必須獲得資格證書。
特別管控化學品清單(附錄III):包含241種物質,要求生產、貿易、進出口活動必須獲得許可證。該清單新增了此前作為有條件化學品進行管制的工業前體,以及根據國際公約新列入的化學品。
要求制定事故預防和響應計劃的化學品清單(附錄IV):包括271種物質,要求企業制定全面的應急準備計劃。
一般化學品進口申報范圍的擴充
新規廢除了此前限定的“可申報化學品清單”,轉而采取更廣泛的覆蓋原則:凡屬于《越南進出口商品目錄》第28章(無機化學品)和第29章(有機化學品)的進口化學品,無論是否列入特定管制清單,均須通過國家單一窗口完成強制性進口申報,實現源頭信息統一歸集與動態監管。
首次明確產品/貨物中危險化學品的監管義務
第26/2026/ND-CP號法令首次對產品和貨物中危險化學品的監管做出了詳細規定,要求制造商或進口商在首次投放市場前進行強制申報,并滿足信息公開與記錄保存的要求。
第01/2026/TT-BCT號通知的附錄XIX指定了10種重點監控的“特別管控物質”。
化學品倉儲服務首次納入監管
第26/2026/ND-CP號法令正式將化學品倉儲服務納入有條件活動進行監管,要求服務提供者必須獲得資格證書,該義務將從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新化學物品”準入機制
在越南工貿部(MOIT)“管理規定”框架下,新化學品評估與通報機制已正式確立為一套與國際標準接軌的準入與持續監管體系。
其核心理念是:所有新化學物質必須在進入越南市場前通過國家級技術評估,并接受為期五年的動態追蹤監管,從而實現風險前置防控與全生命周期管理。
什么是“新化學品”?
根據法規定義,“新化學品”是指未列入越南國家化學品名錄(NCI)且未被越南承認的外國化學品名錄中的化學物質。
核心評估機制:專家委員會制度
新化學品的評估并非簡單的行政審批,而是一個深度技術評審過程,由工貿部化學局統一接收和組織評估。
集中審批權限:行政手續由工貿部化學局統一接收和組織評估。
評估委員會:工貿部負責組建新化學品評估委員會,成員通常為7至9人,包括相關領域的專家和部門代表。
時限要求:評估工作需在收到合格卷宗后的90天內完成。
申報卷宗與技術報告要求
第01/2026/TT-BCT號通知的附錄XII規定了具體的文件格式,強調了技術數據的完整性:
申報卷宗與技術報告要求
文件名稱 編號 核心內容要求
新化學品登記申請書 M?u 12a 包含商業名稱、成分、CAS號、用途及進出口信息。
評估報告摘要 M?u 12b 需提交包含物理化學性質、健康危害、環境毒性及風險評估摘要的技術報告,數據需由具備資質的組織出具。
登記確認書 M?u 12c 作為合規進入市場的最終憑證。
國際互認與參考標準
為了兼顧監管效率與國際接軌,管理規定中展現了對國際權威目錄的認可,這一點與菲律賓的管理極為類似:
外國化學品名錄:雖然當前不屬于“新化學品定義”,但如果該化學品已列入越南承認的外國化學品名錄(如歐盟ECHA、美國EPA、日本METI等發布的清單),官方依舊會要求這類化學品參與評估,在評估過程中會予以參考并簡化卷宗要求。
分類標準:新化學品的危害評估必須遵循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原則。
特殊情況的豁免規定
管理規定中設定了小額豁免條款,以支持科研活動:進口數量少于1公斤且用于實驗、物理化學性質評估或研發(R&D)目的的新化學品,可免于履行進口申報手續。
登記后的持續監管與報告義務
獲得登記并不意味著監管結束,新化學品被視為類似“特別管控化學品”進行管理,體現了“長期追蹤”的管理邏輯:
五年監控期:在新化學品完成登記后的5年內,相關組織和個人必須每年向化學局提交該化學品相關活動的活動報告,俗稱年報。
風險動態調整:化學局會根據評估結果和后期活動報告,建議工貿部將該新化學品列入有條件、限制或特別管控化學品名錄進行更嚴格的管理。
數字化與信息透明:登記及評估信息需更新至國家化學品數據庫,以便各監管部門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同時,企業可申請對商業機密進行保密處理,但在發生環境或健康緊急情況時,相關危害信息必須依法公開。
結論與合規建議
越南此次發布的《化學品法》實施細則,是對其化學品監管體系的一次全面、深入的重塑。特別是針對新化學品采取的“嚴格準入、專家評審、國際參考、長期追蹤”管理邏輯,極大地提高了市場準入門檻和合規成本。
對于所有涉及越南化學品生產、貿易、進口和使用活動的國內外企業而言,建議:
對照現有管理清單:評估在流通產品是否被列入新的“有條件”或“特別管控”清單,并及時申請相應的資格證書或許可證。
調整進口流程:確保所有第28章和第29章的進口化學品通過國家單一窗口進行申報。
關注新物質:時刻關注越南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對于計劃進入越南市場的新化學品,需要查看是否列入受認可的外國國家清單以及評估現有測試數據的情況,隨時準備開展新化學品的卷宗準備的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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