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機構 | 中國化工信息周刊 | ||
| 文件號 | 制發日期 | 2026-01-24 | |
“十五五”時期是我國化工產業邁向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關鍵窗口期,也是融入全球化學品治理體系的深化階段。隨著國內法規體系不斷完善、國際監管協同持續加強,合規已從企業經營的“底線要求”升級為拓展全球市場的“核心競爭力”。本文立足“十五五”時期“安全環保、開放協同”的發展導向,系統解讀了中國、歐盟、美國等主要經濟體化學品進出口監管新規與實操要點,旨在為企業精準對接國際規則、筑牢供應鏈安全屏障提供專業指引,助力化工企業在全球嚴監管格局下實現穩健發展。
01 中國:筑牢出口合規前提
“十五五”規劃明確提出“統籌發展和安全,筑牢國家安全屏障”,化學品合規體系建設正圍繞這一核心導向持續升級。我國已構建起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為安全底線、《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為生態紅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多項配套法規為支撐的全鏈條監管框架;另外,《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條例》已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預備類,《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四章“化學物質污染防治”專門確立了化學品全生命周期管控的法律原則,將化學物質污染防治從專項政策治理提升至法典化、系統化治理高度,既為化學品進出口筑牢安全與生態雙重防線,也為產業高質量發展劃定清晰的法律邊界。簡單來說,國內企業要出口化學品,首先需滿足國內生產經營和環境管控的各項要求,在此基礎上,才能對接目標國的相關法規。
具體到合規要求上,企業要重點關注這幾點:如果是國內進口、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必須向應急管理部主管機構申請登記,把《危險化學品安全法》要求的全生命周期溯源的要求落到實處;若該物質屬于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IECSC)的新化學物質或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那在生產、進口之前,需完成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通過登記管控+禁限措施從源頭削減風險;對于已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的物質,需結合自身的經濟技術可行性,落實相應的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做好全生命周期的管控工作。

實際操作中,企業可以從如下幾方面做好應對:一是先核查自己的產品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并確保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二是如果已經完成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后續的登記后管理要求也不能忽視;三是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劇毒物質,應提前申請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既要符合國內管控要求,也要滿足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此外,當前《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已公示3批,共包含64種/類化學品,企業一定要對照清單做好自查,在環評文件、排污許可以及日常管理中,建立起優控化學物質的追蹤和報告機制;對于列入《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的14類物質,需確保生產、進出口符合禁止和限制的要求。目前,生態環境部已經完成國內122個行業、7萬多家企業的4000余種“兩高一分”化學物質的生產、使用、排放現狀的調查,初步識別出約1000種潛在的高環境風險的化學物質,將作為“十五五”時期環境風險評估的核心,企業需持續跟蹤后續更新的優控名錄,并按具體的管控要求更新。
02 歐盟:全生命周期閉環監管
歐盟法規監管體系的核心是《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的法規》(REACH)和《物質和混合物分類、標簽和包裝的法規》(CLP),由歐盟化學品管理局(ECHA)主導推進。這套體系覆蓋范圍很廣,包括物質、混合物,以及含有意釋放物質的物品,形成了“注冊-評估-授權-限制”的全生命周期閉環監管。這里需要提醒國內企業注意:非歐盟企業要出口到歐盟,必須通過委托歐盟境內的唯一代表(OR)來履行各項合規義務。
合規要求方面,REACH法規注冊核心是噸位管控和高關注物質(SVHC)管控。從噸位來看,出口量≥1噸的單一組分化學物質,要按噸位分級完成REACH注冊。SVHC管控是重中之重:如果物品中SVHC的濃度超過0.1%,就必須向ECHA的高關注物質通報(SCIP)數據庫進行通報,同時把完整信息傳遞給下游;如果年出口量超過1噸,還需完成正式通報。
針對歐盟市場的合規應對,企業可以這樣操作:首先委托合適的OR,按照自身產品的噸位完成REACH注冊;其次要重點核查產品成分,尤其是2025年新增的16項CMR1B類物質和現有SVHC清單里的物質,一旦涉及,要按時完成SCIP通報;另外,分類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SDS)必須嚴格符合CLP法規和歐盟關于《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的要求,而且要提供英文版本,把危害分類、防范說明、應急措施等信息寫清楚,供應鏈各環節都要把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SDS)完整傳遞下去,并且保存10年以上。

這里補充一個重要提示:2025年8月,ECHA發布了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的全類限制提案,法國已經于2026年1月1日起對消費品中的PFAS的使用執行系統性限制,禁止含有PFAS的化妝品、服裝紡織品等的生產、進口、出口和投放市場,2030年1月1日起將禁止任何含有PFAS的紡織品的生產和進出口。歐盟的PFAS限制提案也在逐步推進中。一旦通過,PFAS在工業化學品、消費品中的使用將會被全面限制,這對含氟涂料、密封材料等出口產品的影響會非常顯著。相關企業一定要提前關注該提案進展,盡早做好應對準備。
03 美國:多部門協同管控
美國的化學品監管特點是多部門協同,核心法規包括《有毒物質控制法》(TSCA)及其實施細則,還有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害通識標準》(HCS)。具體來說,美國環境保護署(EPA)負責TSCA的實施和化學品風險管控,OSHA重點監管工作場所的化學品安全,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則負責化學品進口環節的合規核查。
在應對策略上,國內企業可以優先做好這幾件事:首先把好“清單核查關”,確認產品中的物質是否在TSCA有效清單內,新物質應至少提前90天向EPA提交預生產通報(PMN);其次,對年出口量≥25000磅的清單內物質,提前籌備化學品數據報告(CDR)所需的信息,避免臨時突擊導致遺漏;如果物質被EPA納入重大新用途管控(SNUR),在開展相關活動前90天,需提交新用途申請,拿到批準后才能推進。此外,要重點排查產品中是否含有二氯甲烷、DINP、PFAS等高風險物質,如果涉及這些物質,需及時調整配方或者轉換應用場景;如果確實需要使用,要按照EPA的要求制定工作場所化學品保護計劃(WCPP),并向OSHA完成備案。
還有一項重要的政策更新:EPA對2023年10月推出的PFAS強制報告規則做了調整,明確了報告的起始日期是2026年4月13日,截止日期是2026年10月13日,同時還新增了豁免條款,預計2026年上半年會發布最終的豁免規則。對涉及出口PFAS的企業來說,現在就要開始排查PFAS類物質清單,籌備豁免申請所需的證明材料,整合好化學物質的暴露數據,避免因為數據缺失導致逾期申報,進而產生合規風險。
04 其他重點市場:韓國、日本和東南亞合規要點
1.韓國:以K-REACH為核心,強化職業健康管控
韓國市場的合規核心是《化學物質注冊與評估法》(K-REACH),再加上《化學品控制法》(CCA)、《化學物質分類標簽及MSDS標準》(韓國GHS)等法規標準,同時還要嚴格遵守韓國產業安全保健公團(KOSHA)的相關管控要求。韓國對職業健康的管控要求比較嚴格,企業在合規過程中不能忽視這一維度。
針對韓國市場的應對建議:首先,出口前要把產品清單梳理清楚,仔細排查是否屬于未列入現有物質清單的新物質,年制造或進口量≥1噸的化學品需要提交申報,現有物質根據噸位不同有明確的注冊截止節點,企業可在緩沖期內完成注冊工作,若現有物質被列入高關注物質清單且噸位≥1噸,則需提交風險評估報告,并滿足KOSHA的專項職業健康管控要求;其次,所有出口韓國的化學品,不管是混合物還是純品,都要符合聯合國GHS第7修訂版和KOSHA第41條的標準,必須提供韓文版本的SDS,并確保危害分類、預防措施、安全儲存等信息完整準確,絕對不能隱匿有毒或管控類組分的信息;最后,要根據出口噸位確定SDS的提交時限,委托韓國的唯一代表(OR)在規定時間內向KOSHA完成備案。
2.日本:三級管控模式,強化雜質與特定物質管控
日本的化學品監管采用“新物質申報-風險評估-使用限制”的三級管控模式,核心法規包括《化學物質審查及制造管理法》(CSCL/化審法)、《勞動安全衛生法》(ISHL),由厚生勞動省(MHLW)、經濟產業省(METI)、環境省(MOE)三個部門聯合監管,企業對接時要兼顧這三個部門的要求。
應對日本市場的合規建議:一是出口前先開展全面的物質篩查,年制造或進口量≥1噸的未列入現有物質清單的新化學物質,要按噸位完成對應類型的申報;現有化學物質、優先評估化學物質、監控化學物質則需要提交年度報告。二是重點排查產品中是否含有PFHxS、HCB、PCB等一類特定物質,嚴格控制雜質含量,確保符合管控要求。三是針對一類特定物質雜質,要提前準備好基于最佳可行技術原則(BAT)上限值的合理性報告,證明自身的雜質控制措施是科學可行的,確保符合最新的管控規定。
3.東南亞:強化區域協同,接軌國際標準
東南亞地區憑借持續增長的產業需求和廣闊的市場潛力,已成為全球化學品貿易的重要增長區域。該區域各國雖未形成統一的區域級法規體系,但多數國家在分類標簽、SDS、高風險物質管控等核心環節,均參照聯合國GHS并結合本土實際制定了針對性要求,且部分國家正逐步強化對新化學物質、有毒有害物質的全生命周期管控。

總結:以合規賦能全球市場拓展
“十五五”時期作為我國化工產業轉型升級、深度融入全球治理的關鍵階段,全球化學品監管的精細化、協同化趨勢愈發凸顯。國內層面,《生態環境法典》的推進讓合規體系更趨系統化、法治化,新污染物管控與全生命周期治理要求層層壓實;國際層面,歐盟、美國、日韓等主要經濟體的法規更新持續收緊,PFAS、CMR物質等重點領域的管控升級成為行業共識。這些變化既是“十五五”時期企業面臨的合規挑戰,同時更是倒逼企業優化產品結構、提升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契機,企業必須將“全鏈條合規”作為核心戰略,一方面持續跟蹤《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及配套法規的立法與實施動態,把法典確立的合規原則、新污染物管控要求深度融入日常經營管理,精準契合“十五五”時期安全環保、綠色低碳的發展導向;另一方面密切關注全球重點市場的政策更新,提前布局綠色替代技術研發,以合規能力的提升破解國際監管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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